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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多项优惠政策助台资企业在鲁发展
2009-07-01 09:04  文章来源:济南日报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新闻


  据悉,目前山东省已出台多项优惠政策和措施,帮助台资企业在山东发展。据悉,台湾投资者来山东投资,其身份证明被简化;台资企业冠省名企业名称的条件和台资企业集团登记条件被降低;台资企业字号使用和台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条件等被放宽。

  简化台湾地区投资者来鲁投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手续。台湾地区投资者来鲁投资,允许其凭返乡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内地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并以其名义来鲁投资的,允许其凭借中国内地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登记注册部门出具的该公司属台商投资的证明,并在鲁投资项目免予提交投资主体资格的公证和认证。

  降低不体现行业特点或经营特征台资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台资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两个以上大类,允许其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放宽台资企业冠省名企业名称的条件和台资企业字号使用限制。台资企业注册资本只要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数额,允许其在名称中使用“山东”、“山东省”行政区划。允许台资企业使用台湾地区投资者习惯使用或驰名、著名商号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

  降低台资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台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的,允许其申请设立企业集团。从事电子、生物、高新技术以及从事服务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并资本放宽到2000万元。

  放宽台资企业境内股东主体资格限制和台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条件。允许境内公民与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申办合资、合作企业。支持台资企业以分支机构或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形式设立研发中心,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分支机构或增加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允许台资企业委托出资。台资企业以委托方式出资的,只要提供投资方(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双方确认的委托证书,并经外汇管理部门确认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可视为投资方的自有资金出资。

  此外,放宽台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条件;免予办理企业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手续;支持台商投资新兴行业;放宽台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和台资企业住所登记条件;简化台商投资连锁经营门店登记程序和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多级分支机构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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